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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5年200 条审计问题清单附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具体条款

    发布时间:2025/7/6 9:54:24 作者:文章转自注会吧

    200 条审计问题清单

    以下是基于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(2025)及最新审计实践梳理的200 条审计问题清单,覆盖经费管理、公务接待、会议活动、公务用车、办公用房、政府采购、资产管理、差旅费、因公出国(境)、资源节约等十大领域,每条均标注对应条例条款及典型场景,供审计监督和合规自查参考:

    一、经费管理(40 条)
    1
    预算编制不完整: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2
    虚增预算项目:以虚假项目申报预算,套取财政资金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3
   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: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未单独编列预算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4
    预算绩效目标缺失:项目预算未设定可量化绩效指标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5
    预算调整不规范:年度预算执行中违规追加预算,未履行审批程序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6
    非税收入坐支:将罚没收入直接用于单位日常开支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7
    私设 "小金库":通过下属单位、工会账户隐匿收入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8
    应计未计收入: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及时确认入账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9
    超预算列支: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 "三公" 经费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10
    年底突击花钱:12 月支出占全年预算比例超过 30%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11
   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:通过虚假合同、发票报销套取现金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12
    转嫁费用:将本单位接待费转嫁至下属企业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13
    违规使用公务卡:公务卡结算率低于 90%(条例第十二条)。
    14
    现金支付违规: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(条例第十二条)。
    15
    账户管理混乱:违规开设多个银行账户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16
    往来款长期挂账:三年以上应收应付款未清理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7
    会计核算不实:机关运行经费未单独核算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8
    超标准发放津补贴:自行新设项目或提高标准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9
    违规发放福利:以工会名义变相发放实物福利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20
    未按规定上缴结余资金: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滞留单位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21
    财政资金闲置: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未统筹使用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22
    预算公开不完整:未按规定公开 "三公" 经费明细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23
    虚假发票报销:使用伪造、变造发票列支费用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24
    跨年度报销:差旅费、会议费等超半年报销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25
    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:通过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26
    违规对外借款:向企业或个人出借财政资金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27
    违规担保:以财政资金为企业提供担保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28
    预算执行监控缺失:未建立动态预警机制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29
    非税收入缓缴: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未上缴国库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30
    违规调剂预算:将基本支出预算调剂用于项目支出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31
    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:应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2
    指定供应商:通过单一来源采购规避竞争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3
    超标准采购:采购设备配置高于业务需求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4
    采购合同管理混乱: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全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5
    履约验收走过场:未按合同约定验收货物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6
    采购结果未评价:未对政府采购效益进行评估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7
    违规支付预付款:未按进度支付采购款项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8
    采购档案缺失:未保存采购文件及相关记录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9
    预算绩效评价流于形式:未开展项目后评价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40
    绩效结果未应用:未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(条例第九条)。
    二、公务接待(20 条)
    1
    无公函接待:接待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活动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2
    超标准接待:住宿费、伙食费超过地方标准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3
    陪餐人数超标:接待 10 人以下陪餐超过 3 人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4
    提供高档菜肴:在公务接待中安排野生保护动物菜品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5
    违规饮酒:工作日午间或公务接待中提供酒水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6
    跨地区迎送:到机场、车站等超范围迎送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7
    转嫁接待费:将接待费用混入会议费、培训费报销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8
    未执行审批程序:接待前未履行内部审批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9
    接待清单不全:未记录接待对象、费用明细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0
    使用私人会所:在隐蔽场所安排公务接待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1
    赠送礼品:向接待对象赠送土特产或纪念品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2
    重复接待:同一批次人员多次接待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3
    虚假接待:虚构接待事项套取资金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4
    接待场所超标:使用豪华酒店或私人别墅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5
    未缴纳伙食费:接待对象未按标准支付费用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6
    违规组织旅游:以考察名义安排观光活动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7
    接待费用拆分报销:将单次接待费用分多次报销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18
   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:接待费未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支付(条例第十二条)。
    19
    接待场所超标准装修:以维修名义豪华装修接待室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20
    违规接受企业赞助:由企业支付接待费用(条例第二十二条)。
    三、会议活动(20 条)
    1
    无计划召开会议: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2
    超规模开会:四类会议参会人数超过 50 人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3
    到风景名胜区开会:在景区、度假区召开会议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4
    超标准列支会议费:住宿费、伙食费超过地方标准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5
    发放纪念品:以会议名义发放礼品、购物卡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6
    虚增参会人数:编造虚假签到表套取资金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7
    违规合并会议:将不同类别会议合并以规避审批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8
    会议费转嫁:要求下属单位承担会议费用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9
    未使用定点场所:未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开会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0
    会议费与其他费用混支:将接待费、培训费混入会议费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1
    会议材料浪费:印制大量纸质材料未充分利用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2
    线上会议超支:虚拟会议平台费用超出实际需求(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增)。
    13
    会议时间过长:会期超过规定天数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4
    会议通知不规范:未明确会议内容、参会人员范围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5
    违规举办节庆活动: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演出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6
    摊派活动经费:向企业或下级单位收取活动费用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7
    未按规定公示会议费:未公开会议费预决算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8
    会议费报销凭证不全:缺少会议通知、签到表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19
    会议服务采购违规:未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服务商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20
    重复召开会议:同一主题会议一年内召开多次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四、公务用车(20 条)
    1
    超编制配备: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核定编制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2
    超标准购车:车辆购置价格超过规定上限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3
    违规使用特种车辆:将执法用车用于非执法活动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4
    公车私用:节假日期间未封存车辆(条例第三十一条)。
    5
    私车公养:用公款报销私车油费、维修费(条例第三十一条)。
    6
    接受企业赠车: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车辆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7
    未喷涂统一标识:执法用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(条例第三十条)。
    8
    公车长期闲置:车辆连续 3 个月未使用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9
    未实行定点维修:车辆维修未通过政府采购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0
    超标准维修保养:单次维修费用超过车辆购置价 10%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1
    未安装 GPS:未对公务用车实施定位监控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2
    违规处置车辆:未达更新年限提前报废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3
    处置收入未上缴:车辆拍卖收入滞留单位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14
    借用下属单位车辆:长期占用关联单位车辆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5
    新能源汽车配备不足:未按比例采购新能源车辆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6
    驾驶员管理混乱: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培训记录缺失(条例第三十一条)。
    17
    超范围使用公车:将公车用于上下班接送(条例第三十一条)。
    18
    车辆保险未集中采购:未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投保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9
    未建立车辆台账:未记录车辆使用、维修、油耗等信息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20
    租赁车辆超标准:租赁豪华车型或超期限租赁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五、办公用房(15 条)
    1
    面积超标: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2
    豪华装修:装修费用超过规定标准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3
    闲置浪费:机构合并后未及时整合办公用房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4
    违规出租: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出租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5
    未履行审批程序:新建办公用房未报批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6
    违规使用技术业务用房:将专业用房用于行政办公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7
    隔断封死超标部分:通过物理隔断规避整改(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增)。
    8
    未定期清查:未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查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9
    未按规定腾退:退休或调离人员未及时交还用房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0
    违规配备家具:办公家具配置超过标准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1
    违规使用地下室:将地下室改作办公用房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2
    未实行集中管理:办公用房未由机关事务部门统一调配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3
    违规建设培训中心:以培训名义新建豪华场所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4
    未公开办公用房信息:未公示使用情况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5
    超标准使用会议室:会议室面积或设备配置超标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六、政府采购(15 条)
    1
    未编采购预算:应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未编列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2
    规避公开招标:将项目拆分为小额采购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3
    指定品牌型号: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4
    超需求采购:采购与业务无关的设备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5
    未执行合同: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条款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6
    履约验收不严:未按合同约定验收货物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7
    采购结果未公开:未公示中标候选人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8
    供应商围标串标: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9
    采购代理机构违规: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0
    采购文件保存不全:未留存采购过程记录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1
    采购方式违规:应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2
    未落实政策功能:未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3
    采购价格虚高:成交价明显高于市场均价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4
    未签订书面合同:采购金额超过 5 万元未签合同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5
    采购资金支付违规:未按进度支付款项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七、资产管理(15 条)
    1
    资产账实不符:固定资产盘点差异率超过 5%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2
    未定期清查:超过一年未开展资产盘点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3
    闲置资产未处置: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产未调剂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4
    违规出租资产:未通过公开招租出租房产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5
    处置收入未上缴:资产拍卖收入未纳入预算(条例第八条)。
    6
    未办理产权登记:新建房产未及时办理产权证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7
    违规对外投资:未经批准用财政资金投资企业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8
    资产配置超标:办公设备配置高于业务需求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9
    未计提折旧: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0
    无形资产未入账:软件、专利等未确认为资产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1
    资产处置不合规:未通过评估或拍卖处置资产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2
    资产使用效率低:大型设备利用率低于 60%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3
    未建立资产台账:未记录资产名称、数量、价值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4
    违规出借资产:将办公设备借给个人使用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5
    未履行审批程序:资产报废未报财政部门批准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八、差旅费管理(10 条)
    1
    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:处级以下干部乘坐飞机头等舱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2
    超标准住宿:住宿费超过地方标准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3
    虚假差旅:虚构出差事由报销费用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4
    超范围报销:将家属费用混入差旅费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5
    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:出差人员未支付餐饮费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6
    重复报销:同一行程多次报销差旅费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7
    未使用公务卡:差旅费未通过公务卡结算(条例第十二条)。
    8
    报销凭证不全:缺少出差审批单或行程单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9
    变相旅游:绕道非公务目的地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10
    未执行定点住宿:未在政府采购定点酒店住宿(条例第十五条)。
    九、因公出国(境)管理(10 条)
    1
    无实质内容出访:团组无明确公务目的(条例第十七条)。
    2
    超标准出访:乘坐民航包机或超标准住宿(条例第十九条)。
    3
    变相公款旅游: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行程(条例第十七条)。
    4
    超预算支出:出国经费超过批准额度(条例第十八条)。
    5
    未执行经费先行审核:无预算安排批准出访(条例第十八条)。
    6
    违规转嫁费用:向企业摊派出国费用(条例第十八条)。
    7
    超团组人数:出访团组人数超过规定(条例第十七条)。
    8
   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:境外费用未通过公务卡支付(条例第十二条)。
    9
    未履行审批程序:出访前未报外事部门批准(条例第十七条)。
    10
    未公开出访信息:未公示出访团组信息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十、资源节约(15 条)
    1
    水电浪费:公共区域水电未实行定额管理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2
    办公用品浪费:人均办公耗材费用超年度预算 10%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3
    未推行无纸化办公:可通过电子传输的文件仍打印纸质版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4
    空调温度超标:夏季空调低于 26℃或冬季高于 20℃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5
    公务用车油耗超标:单车油耗超过同类型车辆均值 15%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6
    未使用节能设备:未优先采购节能灯具、电器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7
    未开展垃圾分类: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桶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8
    会议材料浪费:会议文件未双面打印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9
    未回收废旧物资:废旧纸张、电器未统一回收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0
    公务用车空驶率高:单车日均行驶里程低于 10 公里(条例第二十六条)。
    11
    未实行绿色采购:采购目录外非节能产品(条例第十三条)。
    12
    未开展节能改造:老旧建筑未进行节能改造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3
    未建立能耗台账:未记录水电消耗数据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4
    未推行错峰用电:未在用电高峰时段减少负荷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5
    未开展节约宣传:未在办公区域设置节约标识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十一、监督追责(20 条)
    1
    责任倒查缺失:未追究决策失误造成浪费的领导责任(条例第七条)。
    2
    未公开经费信息:未按规定公示 "三公" 经费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3
    审计整改不力: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(条例第三十二条)。
    4
    未开展内部审计:未定期对厉行节约情况自查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5
    监督检查走过场:未开展专项检查或检查报告失真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6
    未建立举报机制:未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7
    违规干预审计:领导干部干扰审计工作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8
    未实行绩效考核:未将节约成效纳入干部考核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9
    未开展警示教育:未通报典型浪费案例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0
    未落实主体责任: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签署节约承诺书(条例第六条)。
    11
    未建立长效机制:未针对问题完善管理制度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2
    未实行离任审计:领导干部离任未审计资产使用情况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3
    未开展政策培训:财务人员未参加条例专项培训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4
    未运用大数据监管:未建立公务支出监控平台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5
    未实行责任追溯:未追究历史遗留浪费问题责任(条例第七条)。
    16
    未开展社会监督:未邀请第三方参与评估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7
    未实行绩效挂钩:节约成效与经费预算未关联(条例第四条)。
    18
    未开展成本核算:未测算机关运行成本(条例第十条)。
    19
    未建立问责清单:未明确浪费行为责任认定标准(条例第七条)。
    20
    未实行终身追责:对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未终身追责(条例第七条)。
    执行要点
    分类整改:对清单问题按 "立行立改、限期整改、长期整改" 分类处置,建立台账跟踪销号。
    制度闭环:针对高频问题完善内部制度,如修订《差旅费管理办法》《会议费实施细则》等。
    技术赋能: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、公务用车平台、电子凭证库等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。
    考核挂钩:将节约成效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内容,实行 "一票否决"。
    典型通报:定期公开审计结果,对屡查屡犯单位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。
    本清单覆盖《条例》核心条款及最新审计实践,可作为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厉行节约专项审计的标准化工具,通过 "查问题 - 促整改 - 建机制" 闭环管理,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提质增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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